中共玉溪市委党务公开
玉溪市档案局涉企(档案中介服务机构) 行政检查事项公示
2025-07-11


一、检查主体

玉溪市档案局。

二、检查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

第八条第二款 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,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。

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,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:

(一)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;

(二)档案库房、设施、设备配置使用情况;

(三)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;

(四)档案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提供利用等情况;

(五)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;

(六)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

第十二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《档案法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履行下列职责:    

(三)监督、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,对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。

三、检查频次上限

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。

四、检查事项

详见附件1。

五、检查计划

详见附件2。

监督电话:0877-3990228

附件:1.玉溪市档案局涉企(档案中介服务机构)行政检查事项清单

2.玉溪市档案局涉企(档案中介服务机构)专项检查计划

玉溪市档案局

2025年7月10日  

附件1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.docx

附件2玉溪市档案局涉企(档案中介服务机构)专项检查计划.docx


编辑:市委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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